一直在温州市周边的邱某经刘某介绍与其亲戚康某相识。后来在一次闲谈中得知康某有亲戚在成都从事房地产开发,邱某便托付贺徐二人帮忙介绍承揽其亲戚在成都县的建筑工程,并承诺分别按每平米多少钱向康某、刘某支付工程介绍费。某月,邱某先期向康某支付了十万元介绍费,后在康某、刘某的帮助下与康某的亲戚签订了承包某工程项目的意向协议。第二月,在成都县某宾馆,刘某在场,邱某向康某出具了五十万元的欠条,并注明此款为某工程的介绍费。
双方就该款的支付产生纠纷。康某将五十万元的欠条注明“此款为某工程的介绍费”部分撕掉,并以此作为借款证据向法院起诉,要求邱某偿还欠款五十万元。
法院很快作出了一审判决,判决认定康某提供的五十万元欠条合法有效,邱某提出该案是居间合同纠纷,但因证据不足,特别是本案关键证人刘某未出庭作证,遂依法判决邱某偿还康某欠款五十万元。
邱某不服法院判决,来到了检察院,把案件情况原原本本地向民行科检察官叙说了一遍。听完邱某的介绍后,办案检察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调查,并找到了刘某。经过检察官释法说理后,刘某如实说出了真相,他证明邱某打给康某的那张五十万元的欠条标注是支付工程介绍费。
邱某依据检察院调取的新证据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,温州市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,认定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,一审认定事实错误,应予纠正,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,要求邱某仅需支付康某工程介绍费十万余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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